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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出台
http://www.edu201.com  2007-4-17   转载

  十一、录取政策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核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2)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下列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考生(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的考生(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4)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的考生(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10分: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和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经省高招办统一组织体育成绩复试合格者,可加10分。

  (6)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7个民族乡和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7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6、根据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赣步伐,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留学人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的,在录取时可以加20分投档。

  37、同时符合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高招办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38、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可在调档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提档。

  (1)民族学院在规定批次录取控制线上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2)军事指挥院校如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对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总分低于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核录取。

  (3)农、林、水、地、矿、油等类院校如在本科或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对第一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总分低于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核录取。

  (4)对纳入高等学校招生序列的民办学校,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2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40、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1、部分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2、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4、定向就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任何定向就业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高招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

  45、各市、县(区)招考委、教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依法治招,廉洁从招;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以人为本,办人民满意高招”的要求,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完善制度化建设,从严治招,强化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考各环节工作,特别是自行命题、高考试卷、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考试的安全工作,确保我省今年普通高考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坚决反对和抵制招生考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6、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高校招生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和省纪委、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凡违规违纪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对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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