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讲只是“模糊”的第1种:不清楚不明确的处理意见。“模糊”的第2种是:无处理意见,即在招生章程中没有任何关于“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之规定。高校一直在争取扩大招生自主权,可一旦给了自主权,却不予处理。真让人费解。“模糊”的第3种是:无任何优惠,即对已加分投档考生在录取时没有任何优先权。请看合肥学院在2006年招生章程中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各省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一概认可,符合政策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一个“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或“一视同仁”,就关上了任何优惠的大门。严格来说,这不是“模糊”而是明确,之所以将其归入“模糊”,是数量很少,单独分一类似无必要,故“硬塞进”这“模糊”中了。
到底有哪些高校是“模糊”加分的高校呢,现在谜底揭开了,请看:
“模糊”加分之高校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