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7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2条,比较如下:
……
(三)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8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3条,比较如下:
……
(特别说明,经济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共4种;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下设的专业有: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共4种;工商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共6种;公共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共4种;农业经济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共2种;图书档案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图书馆学、 档案学共2种。)
(四)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4条,比较如下:
……
(五)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0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5条,比较如下:
……
(六)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6条,比较如下:
……
三)《体检意见》将过去《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划入到新增加的第三部分中,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并明确规定第三部分内容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使考生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体检意见》还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予以删除。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1条,比较如下:
……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2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2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两年以上(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2条: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