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3条和第4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3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4.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显着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3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四)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1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4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O度者,不能录取到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4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五)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2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5条,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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