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3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6条,比较如下:
〈一〉 《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能录取到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6条: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特别说明,工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21个学科类共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农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7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法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5个学科类共12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七)、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4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7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到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及外交学、新闻学、侦查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7条: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特别说明,法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5个学科类共12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是,法学类下设的专业有: 法学仅1种;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下设的专业有:科学社会主义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共2种专业;社会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社会学、社会工作共2种专业; 政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思想政治教育共4种专业; 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共3种专业。 外国语言文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英语 俄语 德语 法语 日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等36种专业,详细请查看第十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第二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八)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6条和第20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和第9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6.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通信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交通运输、飞行技术、航海技术、医学各专业及汉语语言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音乐学、戏剧学、广播电视编导、公安学类各专业、教育学各专业及法学、外交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20.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不能录取到教育学类各专业、公安学类各专业、外交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广播电视新闻、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与第9条: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特别说明,教育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共4种。 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共3种。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上篇第二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