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5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专业及香料香精工艺专业。
15.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能录取到医学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公安技术类、植物生产类、动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草业科学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各专业及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专科专业为: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专业。
17.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不能录取到体育学各专业。
18.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55厘米,不能录取到航海技术专业。
除上述之外,1、《体检意见》还将过去眼科检查中色弱、色盲的称谓,改为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度。这样有利于改变人们过去对色盲、色弱就是不辨颜色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可避免录取过程中对色觉反复解释和高校错退档案的现象,方便远程网上录取。2、放宽了对残疾考生的录取限制。《体检意见》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4、将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5、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6、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航海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和公安类专业的身体要求。并明确规定,公安类高校招生体检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执行;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体检意见》第二部分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
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二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中所列的各类各专业;如限报第三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的各类各专业;第四条、第五条属视力检查,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五条,则表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