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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出台
http://www.edu201.com  2007-4-17   转载

  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及经我省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省内老高职、省内五年制直升班。

  省外院校的定向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随招生院校录取批次同时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须附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须经省招委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全省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单位文件和证书),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标准,待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3.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2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中学与当地少数民族子女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可照顾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从初中一年级起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职工子女,可照顾20分投档;

  4.对农牧民独生子女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的,给予10分的照顾,由学校审查录取;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标准

  在向中央部门院校投档时都按增加20分加分条件投档;在向各省属高等学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按35分加分条件投档,给其余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按20分加分条件投档。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招办予以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

  高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的协议。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西藏面向我省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委、省教育厅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附则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要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这些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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