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的条件: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法》)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①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②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③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⑤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①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②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③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⑤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文职干部的退役规定与上述要求类同。
2、安置:
安置方式:军官退出现役后,有四种安置方式:
一是转业,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和职务;
二是复员,一次性领取复员费,由地方民政部门安排工作;
三是自主择业,按月领取退役金,并由政府协助就业;
四是退休,由军队或地方政府安置(进军、地干休所),按月领取退休金。
被安置地: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加一定比例的退役金。但各项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的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退役金与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发给退役金;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录用或从事其他工作的,退役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