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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和总政联合发文规范国防生报考硕士研究生
http://www.edu201.com  2007-4-30   转载

    为规范在校国防生考研工作,近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攻读硕士生,应符合国家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录取条件,或符合所在高校推荐免试生条件。报考专业必须符合部队建设需要。一般应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和本校的研究生,也可报考与军队有签约协议的其他普通高校。

    通知规定,国防生考研报名前,应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驻校选培办对报考对象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报考专业和院校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报请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报考。

    通知还对研究生录取和学习期间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录取工作由驻校选培办协助有关招生单位共同完成,不得随意调整报考专业。对志愿到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工作、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国防生,经驻校选培办与招生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酌情破格复试。被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国防生,复查复试合格后由录取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学习期间的待遇、管理和毕业分配,按照军队招收研究生的政策规定执行。攻读普通高校研究生的国防生,均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生,普通高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先到军队报到工作1至2年,再以军队干部身份返校学习。军队有关单位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按时安排其返校攻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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