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由此可知,招生章程是非常之重要,而录取规则中的四项主要内容又是招生章程的重中之重,是核心,以至于为落实教育部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向社会及考生公布的规定时,将其称之为“录取规则”,就可见一斑。因录取规则带有专业性质,较难于把握,而其余的主要内容较容易掌握。于是,报考的特殊专业性新技巧便由此而构成。由于任何报考的技巧最终都要落实到如何填报第一志愿、非第一志愿及其专业志愿上,故而报考新技巧,便从第一志愿及其专业志愿的应用上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