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以及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的实际情况,国家教育部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工作中,又出台了一项重大举措,将以往多年沿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下简称《体检标准》),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相比,具有五大不同点。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简言之最基本的不同是《体检意见》将《体检标准》中“不能录取的专业”一分为三:1.对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继续保留仍为专业受限;2.对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该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3.对既不影响专业学习又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没有什么影响的少数条款则予以删除。
这些改变既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有力行动,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教育人文关怀,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更是反映了社会的进步,教育改革的深化。
一、《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异同的详细具体比较
进行高考志愿填报的广大考生及家长,就不仅要大致的了解《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而且要准确细致地把握《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点。只有这样,广大考生及家长在高考志愿的填报中,对“身体健康状况”才能做到进退自如、游刃有余。故作者对《体检意见》与《体检标准》的异同点作了详细具体的比较如下。
《体检意见》对《体检标准》中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者,在学校能否录取上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13条减为6条,对第1、2、3、5、6、7、8条中的部分疾病进行了保留、修改与合并。
(一)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1条和第2条,保留、修改、合并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第1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1条: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3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6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
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
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6条: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修改合并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2条、第3条、第4条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四)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5条,仍保留为《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一部分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五)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由20条调整为6条,仅保留了第6、7、8、9、10、19条。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6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1条,比较如下:
……
(特别说明,化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应用化学共2种;化工与制药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 共2种;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生物科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共2种;公安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共2种;地质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地质学、地球化学共2种;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是,基础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基础医学仅1种; 预防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预防医学仅1种;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共4种; 口腔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口腔医学仅1种; 中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蒙医学、藏医学共4种; 法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法医学仅1种; 护理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护理学仅1种; 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