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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http://www.edu201.com  2008-5-8   青海民族学院招生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招生行为,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学院 学校代码:10748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

    预科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

    职教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53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民族学院为青海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青海民族学院的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是青海省建立最早的高校和全国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也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2003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第七条 学校现设有15个学院、4个直属教学系部,8个省级科研机构、15个校级科研机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工学等学科门类。藏学专业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拥有全省唯一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点,50个本科专业和34个专科及高职专业,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是一所多层次、多学科办学的培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的综合型高等院校。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进校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语、蒙语)答卷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和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第二批录取。

    第十五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实行“1+1”原则,即按专业成绩和高考成绩各占50%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其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办电话:0971-8808501 8804609 8801283

    联系 人:韩有忠 朵俊发

    E—mail: qhmyzb890@sohu.com

    网    址:www.qhmu.edu.cn  

    传 真:0971-8801757 8801283

    邮 编:810007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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